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就是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在立法上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主要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如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等。(https://www.daowen.com)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上述五类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由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比较宽泛,也比较原则,从这些事项的性质、特点来看都是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但是就具体的领域来看,有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而可以通过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所以《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从法理上讲,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只要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情,都应该留给他们自己去做主,不仅政府不要去干预,自治组织也不要去干预。这应当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标准。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市场是一切商品的交换场所,是商品交换关系或者供求关系的总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要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去管理。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是联系市场主体和政府的桥梁,它具有自律性、服务性、公正性、能充分反映市场主体利益和要求等特点。因此,自律管理往往成本比较低、效率比较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行的许多资质资格的许可、产品质量的许可等,将退出行政许可的范围,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来替代。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管理方式多种多样,除行政许可这种事前监督方式外,还有备案、制定标准、处罚等方式。相比而言,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的方式,其主观性强,运作的成本高、风险也大。事后监督方式比行政许可方式的成本要低。因此,凡是能够采用事后监督方式解决的事项,尽量不设定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