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引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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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未经预审颁发土地证被依法撤销[3](https://www.daowen.com)

日照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与日照市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由后者将其管理的工业园内61860平方米土地划给了电子公司使用。随后,市国土局于2007年1月5日向电子科技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将相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电子公司,地类(用途)为工业,终止日期为2056年12月19日。国土局在为电子科技公司审批颁发该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对电子科技公司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2010年6月12日,山东某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出异议。该公司以市国土局向电子公司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项下的土地系能源公司项目的二期用地,且国土局向电子科技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分析:国土局向电子科技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在程序上是否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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