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一、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概念
行政许可制度的真正实施有赖于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有效监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泛指有权行政机关对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了解、检查、监督及纠正的活动。[4]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机关,既可以是颁发行政许可证的行政主体,也可以是非颁发许可证但依法享有监督权的行政主体。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行政许可权的自然延伸。
(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0条和第61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有权机关对行政许可机关的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1.有权机关对行政许可机关的许可行为监督检查,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国务院及其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建立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完善许可权的运行程序,强化监督,制定监督规范,形成跟踪、有效的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严格防止行政许可权的滥用和在行政许可方面的腐败。
2.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命令等情况的了解、检查、监督以及纠正的活动。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主体主要是行政许可机关。
(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具体方式
1.书面审查。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监督的方式,即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这样既可以保证监督的效果,又可以防止监督扰民、增加企业负担。行政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记录签字归档,供公众查阅。这对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促进被许可人诚实守信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社会公众监督。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的制约,不可能采取“人盯人”的方式对所有的被许可事项实施普遍监督,也不可能随时监督。而与被许可人打交道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能随时发现被许可事项违法活动的信息。只有通过发动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对被许可事项实施更有效的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同时,大多数许可都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个人和组织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发,也有监督的内在动力。因此,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四)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1.行政许可的撤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在查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而被撤销的行政许可,导致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赔偿以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害为限。(https://www.daowen.com)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因撤销而致被许可人利益损害的,行政机关不予赔偿。
在某种情况下,虽然发生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许可的情形或者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许可的情形,但是,撤销该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应不予撤销。
本节引例中,北京市规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符合审批程序的相关立案、审核的证据,应当视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理应予以撤销。2004年7月10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向第三人北京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行政许可的注销。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注销行政许可。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自注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失去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从事该项活动的行为构成违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该许可的不许可,对不该许可的乱许可;违反规定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②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③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