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引例
三环家具城案
北京外文出版纸张公司(以下简称“纸张公司”)受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外文局”)的委托(其系外文局所属国有企业),将该局管理使用的西三环89号院出租给北京市国东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国东公司”),并由国东公司出资建设临时商业用房,约定“双方不得中途终止协议,国家征地除外”。国东公司依法以外文局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根据规划管理局的确认,该临时建筑的期限为1995年3月8日至1998年3月8日。1995年12月,规划管理局收取了国东公司交纳的三年临时建设工程费。1996年起,纸张公司两次欲与国东公司中途终止合同,国东公司两次诉至法院。但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有效,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双方按照房地产管理法规的规定,到房地产登记机关补办登记备案手续。之后,双方合作关系进一步破裂,尽管国东公司多次申请规划管理局补办临时建设延期手续,外文局也没有向规划管理局申请延长临建使用期,致使其所使用的临时建筑成为违法建设。(https://www.daowen.com)
规划管理局于1998年4月以临时建筑已超期属于违法建设为由,通知外文局和三环家具城迅速拆除该临时建筑,恢复原状。1999年5月25日,规划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外文局的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三环家具城的批准期限情况,于同年6月2日向外文局发出了限期拆除通知。外文局于6月18日将该拆除通知的内容通知了国东公司。同一天,规划管理局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因国东公司以规划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执行异议书,法院决定终止执行。1999年9月2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规划管理局的限期拆除通知,驳回原告国东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于1999年11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