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引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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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昆明市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管理行政征收案(https://www.daowen.com)

2006年12月7日,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云南中城地商投资有限公司代征“云南印象城”商铺税款。李某是“云南印象”第三层×号商铺的受让人,其委托云南中城商铺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商铺,并按季度收取租金2283元。2007年7月10日起昆明市官渡区地方税务局向李某开征每次收取租金应缴营业税(税率5%)、个人所得税(税率3%)、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每次共计税款为197.48元。上述税款均由云南中城地商投资有限公司向李某代征,截至2008年12月,共代征7次。2009年2月24日,李某对昆明市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确认其为纳税人不服申请复议。2009年3月3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复议认为,申请人李某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即作出昆明地税复不受字(2009)第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李某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昆明市官渡区地方税务局征收行为违法,返还自2007年6月15日以来向原告征收的税款1579.84元。试分析:昆明市官渡区地方税务局征收行为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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