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引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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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因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诉广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案(https://www.daowen.com)

为了发动群众力量打击车辆违章,广州市公安局于2003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让市民充当“义务监督员”,对违章车辆进行拍摄并以照片的形式向公安部门进行检举,检举者可获得一定奖励。2004年3月5日,赖某收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以市民孔某提供的照片为证据,认定赖某的车辆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决定对其处以100元罚款。赖某不服向广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①审查并撤销广州市公安局发出的《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②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还按该决定书规定已交纳的罚款100元。行政复议期间,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向赖某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反映赖先生对交警部门认定的违章事实没有异议。广州市公安局对该案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告》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案件发生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实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赖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标线有赖某的陈述、违章照片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但是行政处罚适用的《广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抵触,按照法律效力的高低,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还100元罚款。赖某仍然不服,认为广州市公安局把群众提供的违章线索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妥,证据收集必须由获得法定授权的行政机关来进行,并以广州市公安局“奖励拍摄违章”的做法不合法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试分析:《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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