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引例
徐某某诉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办公室房屋征收行政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https://www.daowen.com)
为实施土地征收,1998年11月26日,涪陵统征办受涪陵国土局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甲方)与徐某某(乙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征地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05.15平方米,补偿总额83047.40元。协议签订后,徐某某按约预留了购房款,并将涉案房屋交付拆迁,但涪陵国土局因故未能在协议约定的过渡期交付徐某某安置房屋。直到2010年7月27日,徐某某才通过抽签选房的方式获得安置房一套,建筑面积129.92平方米。之后,徐某某要求涪陵国土局另行交付其自愿申购的80平方米房屋遭拒绝。2010年10月25日,徐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涉案《安置协议书》有效,判令涪陵国土局履行202.4平方米的安置还房义务,并赔偿延期交房128个月的损失共计129800元。法院判令涪陵国土局3个月内交付徐某某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同时驳回徐某某请求涪陵国土局赔偿延期交房128个月共计1298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