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赔偿,以及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步骤和时限的总称。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请求分为两种方式:①单独提出赔偿。行政赔偿请求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进行处理;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因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属于行政先行处理程序。②附带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二)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
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请求人具有请求权。原则上,请求权人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并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请求权的公民死亡的,该请求权资格转移给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具有请求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继续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赔偿。
2.被请求人是明确、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形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按照其规定向明确、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
3.提出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定的范围。赔偿请求人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或者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赔偿事项。
4.提出请求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行政赔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继续计算。
(三)行政赔偿请求的形式
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如果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将其口头申请记入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由赔偿请求人签字或盖章。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面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后,对申请书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受案前的初步审查。经过审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给予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符合赔偿条件,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这是必经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事项进行协商,也可以直接作出赔偿决定,协商不是必经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应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可以自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2.不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条件的,应予以拒绝,不予赔偿,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自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3.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2个月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https://www.daowen.com)
三、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在起诉条件、审理形式、证据规则及适用程序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点:
1.从起诉的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本节引例中,何某要求确认规划局、市容管理局拆除其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已在另案中被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驳回。也就是说,上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被确认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应当已被确认为违法。因此,何某并不具备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故其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2.从诉讼当事人看,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致害的公务员或行政主体的其他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诉讼的被告。
3.从审理方式看,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作为结案方式。一般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殊规则,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权利受损而发生赔偿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居中进行调解,以解决赔偿争议。
4.从证据规则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例如,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自己所受损害与被告行政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应当由原告(赔偿请求人)负举证责任;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或从未实施过该行为,则是被告(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赔偿义务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应由被告(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适用《国家赔偿法》和199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程序,补充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在行政复议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受理,审理的程序、期限等与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相同。
四、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基于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特别权力关系而对公务员等实施的制裁形式。
(一)追偿要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追偿权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对受害人给予了赔偿。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曾支付赔偿费用,追偿无从谈起。
2.只能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一般来说,法律上将主观过错分为三个层次:故意、重大过失、轻微过失。只有责任人员的过错在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追偿权。
(二)追偿金额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金额负担分为全部负担和部分负担两种。赔偿义务机关在确定追偿金额时,要遵循三项原则:应与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金额大小相适应;追偿金额的大小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应考虑被追偿者的薪酬收入。
此外,对致害行为中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在行使追偿权的同时,还要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的工作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