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与所附条件都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予以某种限制。但是,二者又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它在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而任何期限均具有确定性,是确定要到来的。

(二)期限的分类

按照期限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不同限制作用,可将所附期限分为以下两类:

1.延缓期限。延缓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行为已经成立,但其效力处于暂时的抑制状态,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旦期限届至,法律行为随之生效,当事人即可依约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因此延缓期限又称之为生效期限或者始期。如甲同意借1万元钱给乙做生意之用,但因数量较大,提出让乙10天后来取款,即为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解除期限。解除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但一旦该期限届至,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因此,解除期限又可称之为失效期限或终期。如有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即为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对期限的限制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期限一般应明确具体。另外,法律不允许对法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期限违法的,则视为法律行为完全未附期限。

思考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3.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各包括哪些种类?

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确定?

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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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示范案例

案情: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认为乃是赝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购得此画后,即以1000元价格转卖于知情的丙。半年后,甲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50万元。遂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要求丙返还字画。

分析:本案涉及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以及善意取得。

1.甲因对所出售字画的品质发生错误认识,致较大损失,因此,甲与乙所签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该误解的内容为对标的物品质的误解,因此,该合同可依法认定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而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享有撤销权。

2.因甲的撤销行为,乙对该字画的处分行为就成为无权处分行为,乙与丙之间的合同因甲的撤销行为而成为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在效力上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因得不到甲的追认而成为无效合同,故丙不能依据其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同时,因丙对该字画的买卖处于知情状态,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丙也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故甲可要求丙返还该字画。

(二)习作案例

1.郑老汉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子共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用,苦于爷俩都下岗了,郑老汉十分着急。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汉,提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20万元的字画,郑老汉因仓促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这桩买卖。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郑老汉的儿子终因不治身亡,郑老汉十分痛心,心灰意冷,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逾半月,郑老汉终因过度思念儿子也亡故了。其弟郑老二继承了郑老汉的遗产,得知郑老汉与王某的买卖后,要求王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字画,王某不允,郑老二遂诉至法院。

请问:

(1)本案中,邻居王某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郑板桥字画,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支持郑老二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2.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①纪念表为金表;②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

该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注释】

[1]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5页。

[2]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