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名称权

二、名称权

(一)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名称权,是指由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名称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名称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名称权与姓名权的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2.名称权的客体具有间接的财产利益因素。这主要表现在商业名称上,老字号、老商号、品牌企业效益好、信誉高,必然带来高利润。因此,商业名称一般都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

3.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而且其商业性决定了转让通常是有偿的。这是名称权与姓名权最重要的区别之一。(https://www.daowen.com)

(二)名称权的内容

名称权的内容,应包括四个方面:

1.名称设定权。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为自己设定名称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对于名称的设定,我国采取折衷主义,对于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必须设定名称,并须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不能取得名称权。

2.名称使用权。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使用。名称一旦依法登记公示后,即在登记的区域和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产生了独占性的排他效力。

3.名称变更权。即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使用名称的过程中,有依法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对于变更的范围,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对于变更的程序,与设定名称相同,即变更后的名称也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产生变更的效力。

4.名称转让权。即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名称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