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名誉权

第六节 名誉权

案例导入

原告陈秀琴系天津市新中国成立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吉文贞自幼随父学艺,15岁起在天津登台,有一定名气。1944年19岁时病故。被告魏锡林从1985年开始创作以吉文贞为原型、表现旧社会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在创作期间魏锡林曾先后三次采访原告陈秀琴,并给吉文贞的弟弟写信了解吉文贞的生平及从艺情况,索要了吉文贞的照片,但未将写小说之事告诉原告及其家人。被告魏锡林写完小说《荷花女》后,投稿于天津《今晚报》,该报于1987年4月至6月在其副刊上连载了小说《荷花女》。小说刊登不久,原告陈秀琴及其亲属即以小说内容及插图有损吉文贞名誉为由,先后两次到《今晚报》报社要求停止刊登该小说,但均被报社以对读者负责为由予以拒绝。经查,小说中确实虚构有不利于原告陈秀琴及其已故女儿吉文贞的情节,且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并将原告称为陈氏。后原告后以其和吉文贞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知识点:名誉;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