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权

一、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作为象征权利主体的抽象人格符号,姓名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自然人享有,其客体是自然人的姓名及其与姓名相关联的人格利益,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

(二)姓名权的内容(https://www.daowen.com)

1.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是指自然人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自然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选择决定其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别名、化名、艺名等名字,他人无权干涉。

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有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在署名的场合,有决定使用正式姓名或者是笔名、别名、艺名等的权利。当然,法律对自然人使用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3.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有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也称改名权。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最初的姓名往往是在其出生后,由其父母决定的,但这并不妨碍自然人意识到姓名对自己的影响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改变其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变更姓名的行为,不仅关系到本人的利益,而且会牵涉到他人的利益甚至是社会的利益。所以,自然人在行使姓名变更权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律的要求,非依变更登记程序不发生变更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