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亲属权的内容
与世界各国法律相似,我国法律对亲属权也无专门的统一规定。亲属权的内容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之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
父母对患有精神病的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法定代理权和抚养权;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权;父母子女之间有互相尊重、帮助和体谅的权利与义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当父母或子女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下落不明的情形时,相互有宣告无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申请权,当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享有财产代管权,等等。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他们相互间有继承权,而且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享有监护权;同时他们相互间也享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以及一方被宣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三)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
《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兄弟姐妹之间互有继承权;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弟、妹,其兄、姐可以担任监护人,享有监护权;同时他们相互之间还享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以及在一方被宣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等等。
家庭成员之间的各项身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以及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抚养、扶助、赡养等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行为,都是对亲属权的侵害。受害一方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履行义务和赔偿损失等相关的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