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亲属权

第四节 亲属权

案例导入

吴A、吴B与吴C系同胞姐妹。吴C与丈夫高×婚后无子女,高×于1997年前后去世。1983年苏×因租用吴C邻居吴D的房屋与吴C相识。吴C认苏×为其干儿子。同年5月6日,吴C与苏×在淮安市清浦区浦楼法律服务所签订了《赠与书》1份,并由该所进行了见证。《赠与书》载明:①赠与人吴C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淮安市E小区的两套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赠与苏×所有。②受赠与人苏×自愿接受吴C的房产,并在吴C年迈后为其养老送终。2005年5月15日零点后,苏×发现吴C死亡。后苏×将吴C遗体送到殡仪馆火化,并为吴C买了棺材和墓地,对吴C进行了安葬。2006年5月15日,吴A、吴B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殡仪馆在不通知死者亲属的情况下,也不认真审查必要的证明材料,违反了相关规定,就给予火化,致使吴C死亡真实原因不能查明,也使他们不能瞻仰吴C的遗容。侵犯了他们作为死者亲属对遗体享有的管理权、处分权、吊唁权。现要求殡仪馆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知识点:亲属权;处分权;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