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偶权的内容

二、配偶权的内容

一般认为,配偶权的内容应包括:

(一)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格权。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平等的姓名权还会影响到子女的姓氏,对确定子女的姓氏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二)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可见,夫妻结婚后,双方仍然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都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参加工作、学习、社交和其他社会活动。

(三)扶养权(https://www.daowen.com)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据此,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

(四)忠实请求权

也称贞操请求权,是指夫妻双方互有要求对方保持忠实(贞操)的权利,亦即对方必须承担忠实的义务。《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表明配偶有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配偶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等婚外性行为,都是对忠实请求权的破坏,从而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

(五)离婚权

即夫妻双方都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婚姻法》第2条规定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时,夫妻双方都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