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质 权

第三节 质 权

导入案例

甲为电脑销售商,因临时出国,将尚未出售的一批电脑委托好友乙暂时保管。乙因经商急需而向丙借款,丙要求提供担保,乙遂将甲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出质于丙。丙将该电脑委托于丁保管,费用1000元。后甲发现此事,认为乙未经同意擅自将电脑出质的行为无效,双方引起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甲为财产的所有人,乙为财产的保管人,乙本无权利将甲的电脑出质于丙,但丙不知乙无权出质该电脑,乙将该电脑出质于丙,丙可因善意而取得对电脑的质权。(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知识点:质权的概念;效力;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