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指因担保债权,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的特征
1.动产质权是以他人的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权。这里的动产,指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变卖的财产。权利人通过变卖出质人移交的动产,就其卖得价金而予以优先受偿。无财产价值的动产和不能依法定程序变卖的财产,均不得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另外,动产质权的标的物须属于他人所有,动产质权是在他人之物上存在的权利,属于一种定限物权。
2.动产质权是质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的权利。动产质权的设立与存在,以质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为前提,动产质权的标的物既可由债务人提供,也可由第三人提供。
3.动产质权是质权人就该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一种价值权。动产质权属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所以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质权人就可变卖质物,并就质物卖得的价金,较之一般债权优先受偿。因此,动产质权除因占有质物而具有留置效力外,还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三)动产质权的设定
动产质权的设定,通常由质权人(债权人)与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自愿依合同进行。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10条的规定,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因此,动产质权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该质押权的设定应属无效。
当事人签订的动产质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https://www.daowen.com)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动产质押的设定不仅要订立书面合同,还必须转移动产的占有,动产质押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始生效力。
质权人和出质人在动产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四)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一般由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予以确定。
2.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质物占有权和留置权。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权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同时,在主债务没有被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留置质物。即使质物所有权已经由出质人转让给他人,质权人仍然享有留置权,并有权拒绝任何第三人提出的交付质物的要求。②收取质物孳息权。孳息,即原物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质权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质物的孳息由出质人或第三人收取以外,原则上质权人可以收取质物的孳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质权人可以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并非指该孳息即归质权人所有。该孳息,为动产质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之一,应使它首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抵原债权的利息,最后抵充原债权。[4]③质权保全权。质权设定期间,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利益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④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以满足债权。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质权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使质物受损或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3.出质人的权利、义务。出质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收取质物收益权。质权设定后,质物虽已移转质权人占有,但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出质人可依合同约定继续享有对质物的收益权。②质物处分权。出质人虽将质物的占有移转于质权人,但并不因此丧失对质物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仍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因此仍有权将质物转让或赠与他人。但出质人行使对质物的处分权,不应当影响原有的质权。③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与代位权。在动产质权法律关系中,当出质人非主债务人而是第三人时,第三人在代位清偿债务后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与代位权。第三人如因质权的实行丧失质物所有权时,有权依照保证制度的规定向主债务人请求补偿。
出质人的主要义务是不得妨害质权人享有并行使对质物的权利。
4.动产质权的实现。动产质权的实现,是动产质权最主要的效力。它是指质权人在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为了债权的优先受偿的实现,而处分质物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质权的实现方法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①折价。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归质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后,为受清偿,可以订立合同取得质物的所有权。②拍卖。拍卖质物,是动产质权实现的最主要方式。质权实现的拍卖,由质权人自行为之。为保护出质人的利益,质权人在拍卖质物时,一般应在拍卖前通知出质人。质权人如能通知而没有通知的,对出质人因此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动产质权人在其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以就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债务人不得借口已经为债务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清偿而阻止质权人拍卖质物。③变卖。这主要指以一般的买卖方法,实现质权。以这种方法实现质权的,以无害于其他质权人的利益为前提,否则不得依这种方法处分质物,实现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