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清偿,以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权利质权,是与动产质权相并立的另一类质权,两者均为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只不过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须说明的是,并非任何权利均可以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一般只有具备以下性质的权利,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①须为财产权。非财产权因不具有经济价值,无从供债权的优先清偿,故不得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②作为标的的财产权须可让与。设定权利质权的目的是就该权利优先受偿,如果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无法由质权人取得权利,这样的权利质权就毫无意义。③该财产权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不动产不能设定权利质押。
(二)可以质押的权利的种类
1.有价证券。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自该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依法设立。
3.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设立。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https://www.daowen.com)
4.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比较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设立均转移对标的的占有,当出质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均可就该标的变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同时,担保法将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共同规定在质权中,是考虑到两者之间的相似性,因而未对权利质权的一般性问题作出规定,而仅仅就权利质押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因此,凡是在权利质权中未作特殊规定的,应适用于动产质权的规定。
但是,两者比较,存在以下区别:
1.标的不同。动产质权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而权利质权的标的一般为无形的权利。
2.质权设立的方式不尽相同。质权的设立虽然都要订立质押合同和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质权人,但由于有形动产和无形权利之间的区别,二者在移转占有的方式上仍然有很大的不同。一般而言,在设定动产质权时,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只有一种即交付。而在设定权利质权时,移转占有的方式则依照权利移转的特殊规定进行。如以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除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外,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方可发生出质的效力。
3.质权实现的方式不尽相同。动产质权实现的唯一方式,是质权人折价、拍卖、变卖质押物并以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而权利质权的实现,除采用这些方式外,还有另一类方式,即取代出质人的地位,向入质权利的义务主体直接行使入质权利,并通过直接行使入质权利使被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