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都属于多数人之债。所谓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债。如果债的主体双方均为一人,则称为单一之债。根据多数人之债中多数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权人按一定份额分享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务人按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或接受给付,无权请求或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应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https://www.daowen.com)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的各个当事人之间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债。《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可见,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是指数人有同一债权,其中每个人都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例如,甲和乙将其共有的一台电视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丙,甲和乙各自都有请求丙支付5000元的权利。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其中每个人各自都有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例如,甲将一台电视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乙和丙,乙和丙各自都有对甲支付5000元的义务。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份额内的给付或任一债务人给付了应负担的份额后,与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接受了任何一人全部义务的给付,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给付了全部债务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和连带债务人之间却产生了新的按份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