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十七章 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 管理之债

学习目标与工作任务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大家了解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有关规定;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条件以及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掌握民事活动实践中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的认定和处理。

导入案例

某工艺礼品服务社系非正规就业组织。陈某自2007年担任该服务社的负责人后就以服务社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非正规就业组织的房租补贴。申请表上填写的申请单位为某工艺礼品服务社,负责人为陈某,银行账号为陈某的个人账户。2008年年初,陈某从服务社离职。不久,原房租补贴申请获批准,有关部门向申请表上填写的银行账户即陈某的个人账户内汇入给予服务社的各类补贴8899元。服务社向陈某催要补贴款,遭到陈某的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补贴款8899元及催讨未还产生的逾期利息。

本案知识点: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