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为居住目的而享有的对村集体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其他人不能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指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通过出让或转让程序依法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严格限制。由于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宅基地使用权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如不得单独转让、抵押等。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须向村农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https://www.daowen.com)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与房屋联为一体,为保有房屋,法律允许和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宅基地长期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
(3)有权在房前屋后自己的宅基地上栽种竹木,并取得对所种竹木的所有权。
(4)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允许并保护私有房屋的合法买卖、赠与、继承等。由于宅基地与房屋不可分离,因此,转让房屋所有权必然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但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将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不能用于其他建设目的,更不能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另外,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否则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要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因国家、集体统一规划需要变更宅基地时,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但是变更宅基地给使用权人造成困难或损失时,应依法给予补偿。
(3)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