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现行法律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法律规范,仅为一般的社会关系,如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而法律本身并不产生法律关系,只有当人们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活动时,才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审判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在审判法律关系中,法院分别与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发生诉讼法律关系,法院始终是一方主体,其拥有的审判权是审判法律关系得以存在的重要条件。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它包括当事人之间形成的诉讼关系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诉讼关系。

应该说,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全部现象和一切复杂问题,都可以简单地用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来概括。因此,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利于全面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整体内容,理顺民事诉讼脉络,对于发展我国民事诉讼理论、指导民事诉讼司法实践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因素。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有职责和义务组织、指挥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诉讼参加人是指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类似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参加民事诉讼的重要参加者。诉讼代理人是为了维护他(她)所代理的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的自然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法院以外所有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等。

另外,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有一个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即民事诉讼主体(简称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不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而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直接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终结产生影响的主体,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的特殊部分。诉讼主体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这些诉讼主体除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外,还能实施使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诉讼行为。诉讼主体一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如当事人既是诉讼主体,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而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则不一定是诉讼主体,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等。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它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当事人的起诉、应诉,参加民事诉讼的全过程,目的就是请求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协助法院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尽管各个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的着眼点略有不同,但基本的方向是一致的,即他们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目标主要是处于争执中的民事案件事实及实体权益的诉讼请求。因此,“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当然,由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之间与争议实体法律关系并无直接联系,他们参加诉讼活动,享有的权利和负有义务所针对的客体仅为案件事实。

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目的是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法律正义和权威性。因此,通说认为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所针对的客体是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它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具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依法可以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可能性。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必须依法应当从事一定行为或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就是行使审判职权,行使职权与行使诉讼权利紧密结合在一起。具体来说,在诉讼中,法院享有审查起诉状和答辩状、核实证据、指挥诉讼、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等诉讼权利。人民法院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是国家赋予法院的审判职责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基础是法律监督权,这一权限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具体表现为抗诉权和提出检察建议权。这既是检察院的权利,也是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

基于法律赋予的诉权,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地诉讼权利,以此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正当实体权益。如起诉、答辩、申请回避、提供证据、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请执行等。与此相对应,当事人也承担较多的诉讼义务,如按时到庭、如实陈述、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裁判和交纳诉讼费用等。随着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提高,其在诉讼中的权利范围将更加宽广,对其保障力度也将不断加强。

诉讼代理人是依诉讼代理权限而产生,除未经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当事人基本相似。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基于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而参与民事诉讼,因而他们在诉讼中围绕案件事实依法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诉讼义务。各个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因其具体身份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和局限性的特点。

(三)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有着发生、变更、消灭的过程。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都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两类。

1.诉讼事件。它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构成这类事件的情况主要有:时间、自然人死亡、法人终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如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从而使诉讼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2.诉讼行为。它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原因。在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的诉讼后果,是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引起的。

诉讼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自然能够带来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后果,如当事人依法起诉,引起了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违法行为也可能引起这样的后果,如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诉讼法律关系由此消灭。

诉讼行为也可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前者如原告起诉、被告反诉等;后者如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不提出上诉、债务人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等。作为和不作为的诉讼行为都可能引起诉讼上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