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证明过程

第三节 证明过程

导入案例

原告李国维称被告陈晓丽曾于2007年9月16日向其借款5000元并写下借据。2008年2月,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找个借口予以推辞。之后,原告多次索债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还款。(https://www.daowen.com)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被告书写的借据复印件一份,原告称,借条原件已丢失。被告承认其向原告借过5000元钱并留下借据。但在2008年2月原告提出还钱时,被告拿自己的摩托车作价5000元抵偿了欠款,同时从原告手里要回了借据,并予以销毁,故拒绝再付款。审理中,双方各持己见,争议较大。同时,双方无法提供其他证据。

本案知识点:证据的提供;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