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收集和提供

一、证据的收集和提供

(一)证据的收集

证据的收集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查找、采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由此看出,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收集证据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院。

由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因此,当事人是证据收集的最重要的主体,凡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都应当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自行收集或由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收集。在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收集证据时,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严格受到限制。根据《证据规定》第15、16条的规定,法院收集和调查证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情形有:①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②涉及以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有:①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以及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二)证据的提供(https://www.daowen.com)

证据的提供是指当事人将所收集的证据提交给受诉法院的活动,即人们常说的举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是不同的。常见的证据提供的方式有两种:

1.实际提交证据。当证据为当事人所掌握而且又能够提交时,应当采用直接方式向法院递交证据,法院在收到证据后,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2.提供证据来源或线索。这是当事人不方便、不可能直接提交证据时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如对不动产物证或证人证言只能采取这一种方式。

(三)举证时限

当事人举证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这一合理期限就是举证时限。所谓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的证据,逾期不举证则可能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对那些与本案有重要关联的逾期提出的证据,如果一概排除,势必妨碍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因此,对逾期提出的证据应当区分情况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