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从齐家文化不同类型的墓葬中,其墓葬的规模与随葬品的种类、数量等均有明显的差别。大墓规模大,随葬品丰富且种类多,小墓则随葬品少,有的一件都没有。这种较大的悬殊反映了墓主人生前所拥有的财富的差别,因为埋入墓内的都是死者生前所用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与饲养的牲畜等。这里举几个墓葬实例加以说明。如皇娘娘台墓30,随葬陶器37件,石璧1件,猪下颌骨5件,共43件。墓48,随葬陶器10件,玉璜1件,石璧83件,共94件,还有小石块304块。秦魏家墓6,除随葬猪下颌骨68块外,还有陶器6件与骨匕1件。共73件。这是随葬猪下颌骨最多的一座墓。相反,有的墓如秦魏家墓16、墓26、墓68、墓76等随葬品却一无所有。其中,最可说明问题的是猪下颌骨。据皇娘娘台、大何庄与秦魏家三处统计,共有72座墓发现猪下颌骨,共计590块。但各墓出土的数量不同,如大何庄少者2块,多者36块。秦魏家少者1块,多者达68块。猪是齐家文化主要的家畜,也是作为衡量财富的标尺。墓中出土猪下颌骨的多寡表明了当时已出现贫富分化、财产不均的现象。这种以猪作为财富的标志,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可以找到很多实例。例如,海南岛黎族人民曾流行用猪或牛的下颌骨祭奠死人,并随着埋入墓中。云南永宁纳西族人民“把平常吃剩的猪下骨挂在室内的墙上,一般作为财富的标志”,并以此炫耀家庭的富裕及其在社会上的地位。还有佤族、景颇族、普米族和僜人等都把家畜的头骨挂在房檐下,以多为荣,用以炫耀自己的财富。其中,佤族、瑶族、普米族还流行用猪头或猪下颌骨随葬的习俗。富者多,贫者少,贫富差别至为明显。
猪是具有多种用途的家畜,除具有上述职能外,还有其他的作用。如在生活中可提供肉食;在各种宗教祭祀活动中可作为祭品;人死后进行埋葬时,猪头或猪下颌骨又成为随葬品。同时,在古代物物交换中猪却成为重要的一种交换等价物,起着早期货币职能的作用。也可以说是当时重要的一种实物货币。这在国内外的民族学的材料可找到很多例证。饶有风趣的是在有些民族的婚姻中,往往以猪的多少作为联姻的条件,并且以猪作为“流通货币”[67]。从上述的材料中,我们就不难理解齐家文化居民为什么这样重视以猪作为主要家畜了。
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是与生产力的发展密切相关的。齐家文化处于金石并用时代,发展到晚期并已进入青铜器时代了。这时金属器已开始使用,当时生产力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齐家文化大体正处在这个急骤变化的发展阶段上。
在齐家文化墓葬中已出现殉人的现象,在齐家坪、皇娘娘台、秦魏家与柳湾等地都有发现。如齐家坪发现有8人与13人合葬墓,其中13人合葬墓,居中者为仰身直肢,其余皆围统前者的周围而埋葬,葬式不一,有侧身葬,也有屈肢葬。居中者当为墓主,其余可能为被殉者。又如柳湾墓314反映更为明显,墓主人是成年男性,有较好的木棺葬具,仰身直肢位于棺内。棺外埋着一青年女性,面向主人,一条腿却被压在棺下。墓1179,在墓正中有一独木棺,棺中为35岁男性,在他的左右侧还殉葬有三个仅有头颅骨的男性,年龄分别为18~22岁、10岁、7岁(图七)。墓979,为五人合葬墓,墓主人为男性仰卧于独木棺内,人架保存较完好,其余四人仅存头颅骨:皆放在棺外东侧(图八)。墓952,系断肢葬,两手斜放在腰部,下肢被砍断倒置于两股骨间,似捆绑状[68]。这些实例是当时阶级压迫的缩影,是当时存在阶级对立的明证。
关于被殉者的身份,主要是有两种:一是墓主人的亲属;另一种是战俘。前者指墓主人的妻妾或奴婢等。近亲相殉应是人殉制的共同准则[69]。在少数民族中还存在类似的情况。如苗族被殉的有妻,也有婢妾。据记载苗族“夫死以妇殉葬,妇家夺去乃免”[70]。云南景颇族也有类似的葬俗。

图七 殉葬墓平面图

图八 殉葬墓平面图
在齐家文化的殉葬墓中,被殉者既有妻妾,又有战俘。因为随着日趋频繁的部落战争,战胜者往往把掠夺来的女俘虏变成自己的妻妾,因此,被殉者多数是以妻妾的身份出现的,表现在葬制上,她们与墓主人是同埋在同一墓地,并且多数是与墓主人并排地葬于同一墓坑内。
当时的氏族社会已发展到军事民主制时期,处在这一发展阶段上的氏族或部落首领往往握有军事的和民政的全权。当时战争的主要目的是为掠夺家畜和财富,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并变成一种正常的营生。恩格斯写道:“其所以称为军事民主制,是因为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职能。”[71]齐家文化的氏族社会正是军事民主制的最好范例。(https://www.daowen.com)
表二 齐家文化合葬墓简表

续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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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考古》198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