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发盘应向特定的人提出,即是向有名有姓的个人或公司提出。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国外客商寄发的商品目录、价目单等行为一般不能构成发盘,通常只能视为邀请发盘。
但是,如商业广告的内容十分具体、明确和肯定,而且刊登此广告的人明确表示它是作为一项发盘提出来的,如在广告上注明“本广告构成发盘”或“广告项下的商品将售给最先支付货款或最先开来信用证的人”等,则此类广告也可作为一项发盘。关于一项广告是否构成一项要约,英美法和大陆法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英美法规定,向公众做出的商业广告,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作为发盘。例如,某商店在报上刊登广告,将于5月5日每台热水器以50美元价格贱卖,规定了售货日期、地点和营业时间。这种情况就应视为一项发盘。而大陆法则规定,发盘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作出,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视为发盘。而《公约》则对这一问题采取折中态度。《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根据《公约》的规定,商业广告本身不构成一项发盘,除非广告人明确表示它是作为一项发盘提出来的。
所以,在对外做广告宣传和寄发商品价目单时,不要使对方理解为该举动有“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含义。在寄发商品价目单时,最好在其中注明“可随时调整,恕不通知”或“需经我方最后确认”等字样。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一项有效的发盘,其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即发盘中的交易条件必须是完整的、确定的和终局性的。《公约》第14条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可见,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下列三个基本要素:
(1)标明货物的名称;
(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
(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凡包含上述三项基本因素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如该发盘被受盘人接受,买卖合同即告成立。(https://www.daowen.com)
但在实际业务中,一项发盘往往不是以上述所订的主要交易条件出现的,有时发盘条件表面上不完整,而实际上是完整的。例如,双方一般事先订有一般交易条件的协议,援引来往函电和先前合同及买卖双方的先前业务中已形成的习惯做法等。
有些国家的法律要求对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与地点以及支付办法等,都要有完整、明确、肯定的规定,并不得附有任何保留条件,以便受盘人一旦接受即可签订一项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公约》关于发盘内容的上述规定,只是对构成发盘的起码要求。虽然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可行,但在实际业务中,容易因买卖双方对发盘中没有列出的交易条件看法不同而引发争议。因此,在对外发盘时,最好明确规定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支付办法等主要交易条件,这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3.表明一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人在发盘中应表明,自己有责任在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有效接受时与其订立合同。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条件建议同对方进行磋商,而根本没有受其建议约束的意思,则此项建议不能被认为是一项发盘。例如,发盘人在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如“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或其他保留条件,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是邀请对方发盘。如果受盘人不能肯定发盘人是否在发盘中表示了这种含意,应向发盘人提出,不能随意猜测。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才能生效
一项发盘于送达特定的受盘人时才有效。即使受盘人在此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知道了发盘的内容,也不能在收到发盘前主动对该发盘表示接受。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订约建议中关于交货时间、地点及付款时间、地点等其他内容虽然没有提到,但并不妨碍它作为一项发盘,因而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因为,发盘中没有提到的其他条件,在合同成立后,可以双方当事人建立的习惯做法及采用的惯例加以补充,或者按《公约》中关于货物销售部分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充。
关于构成一项发盘应包括的内容,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法律要求对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与地点以及支付办法等,都要有完整、明确及肯定的规定,并不得附有任何保留条件,以便受盘人一旦接受即可签订一项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公约》关于发盘内容的上述规定,只是对构成发盘的起码要求。在实际业务中,如发盘的交易条件太少或过于简单,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甚至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在对外发盘时,最好将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支付办法等主要交易条件一一列明。
例如:发盘“Offer firm metal silicon Si:98% 500MT.Price:USD1 150-/per metric ton.CIF London export standard packing shipment:During July/August 2006 payment:irrevocable L/C sight.Subject to your reply to reach here before 20th June.Beijing 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