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学功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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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
一名5岁女孩患肾炎继发肾功能衰竭,住院3年,一直做肾透析治疗,等候肾移植。经父母商讨,同意家人进行活体移植。经检查:其母因组织类型不符被排除,其弟年纪小也不适宜,其父中年,组织类型符合。医者与其父商量用为供者,但其父经一番思考决定不做供者,并恳请医生告诉他的家人他不适合做供者,因他怕家人指责他对子女没有感情,医生虽不大满意还是按照他的意愿执行。[2]
思考:
从伦理角度分析医生“说谎”道德吗?其父的做法对吗?
分析:
医生“说谎”是保护其父的自主权,其父有权决定捐献或是不捐献,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是可以理解的。最好让家庭内部商量,以遵守医生的诚实原则。从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出发,有两种理论是并存的:一是义务论,另一个是目的论。由于理论起点不同,对此案例可得出不同结论:从义务论出发,父亲对其子女有抚养的责任,当女儿生命处于危险之中,父亲为了保全自己,对“亲骨肉”“见死不救”,在道德上是有缺陷的,为传统道德所不容,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影响家庭和睦,在个人良心上也是一件憾事。从目的论出发,女孩的生命质量已经很低,即便移植成功,生命质量也难以保障,以一方的器官丧失来挽救成活未卜的5岁孩子,从效用上未必有价值。况且,其父是中年人,还有抚养另一子女的责任,正是干事业的最佳年龄,从代价效应分析,他不做供体也是有理由的。
(一)功利论的含义
功利论也称功利主义,是指主张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善,因而应以行为的效用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伦理学理论。因此,又称效果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有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和密尔。
功利论具有明显的特征。一是只以行为的效用作为评价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不计较行为的动机。二是以个人利益为理论架构的出发点,即立足于个人从而推衍到他人与社会。功利论又分为行为功利论与规则功利论。所谓行为功利论,是指不依据规则,而是根据当下的情况决定行为,只要它能够带来好的效果便是道德的。规则功利主义是指依据规则能够带来好的结果的行为即为道德行为。功利论也可分为一元功利论和多元功利论。一元功利论认为效用只是指快乐或痛苦,又称为快乐功利主义。多元功利论的效用概念除了含有快乐或痛苦外,还包括友谊、爱情、健康等。
(二)医学功利论的意义与局限性
在医学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不可否认医疗领域中对利益的追求和渴望直接地推动了医学的发展。在医疗实践活动中,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的医疗行为避免了义务论只强调动机而忽视效果的道德评价方式所带来的一些现实问题。
但是,医学不是一个商家可以尽情逐利的战场,有学者指出:“正如我们不相信军火工业的目的是保卫国家安全一样,我们也难以相信医药保健产业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健康。”[3]功利主义非常容易导致医疗领域中完全以效果评价行为的后果,造成医学发展越来越偏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