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学义务论

三、 医学义务论

(一)义务论的含义

义务论亦称“道义论”或“非目的论”,是与功利主义相反的关于道德终极标准的理论。它的主要代表当推康德、布拉德雷、普里查德、罗斯等人,还有儒家学者、基督教伦理学家等。义务论是关于道德责任、行为应当的理论,具体研究的是准则或规范,即人们根据哪些标准来判断行为主体及其具体行为的善恶以及行为主体是否有道德责任。具体来看,义务论的思想核心是:道德判断的标准在于行为或行为所遵循的原则而不是结果,一个行为或行为所遵循的原则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决定了该行为是否正当。因此,当我们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需要考察的是行为或行为本身所遵循的原则,不需要也不应当考虑结果,行为的道德性质与结果无关。

义务论有许多不同的形式,根据究竟是行为还是行为所遵循的原则构成了判断的依据,形成了不同的义务论理论,即行为义务论和准则义务论。行为义务论者认为,道德评价和选择的对象是每一个特殊的群体,行为本身的性质决定了该行为是否正当,不需要考虑行为背后的准则问题,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也与道德判断无关。行为义务论者强调,每一个具体的行为都不相同,每一次进行道德评价和选择时都需要重新对相应的行为进行详尽、清晰的分析,然后才可以做出判断。而在准则义务论看来,道德判断的标准由一条或多条准则构成,准则本身的性质,而不是行为本身的性质或准则可能产生的结果决定了某个道德准则是否正当。准则具有普遍性,也不容例外。如何规定这些准则呢?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道德义务论,其中主要有神命论、直觉主义准则义务论以及康德的义务论。

(二)医学义务论的观点

医学义务论是以一定的医德规范的形式向医者提出职业伦理要求并约束其行为的理论。它强调的是医者的“应当”,即对病人及其相关人的医德责任。

其基本观点如下[4]:

1.医德义务是医学实践的客观要求与医者自我追求的统一

现代医学伦理学所讲的医德义务,是适应医学科学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并符合社会主流道德的义务,是医疗保健服务实践的客观需要,是为使医疗保健服务更好地服务人们健康事业的伦理职责。医疗义务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一种观念形态和医者自我追求的理想世界,即形式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实际内容却是客观的。

2.医德义务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历史范畴

随着医学的不断进步和社会持续发展,医德义务也在发生变化。其变化的趋势是由个体性变为群体性,由一元性变为多元性,由单向性变为双向性,由单纯性变为复合性。

3.医德义务具有区别于法律义务的不同特点

首先,医德义务是柔性义务,一般以“应当”提倡做什么,即使是禁止性规定,也只是以“不应当”加以提示,义务的实现最终靠医者的良心和自律,所体现的利益关系依靠非强制力量加以维系。其次,医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取相应权益为主观前提,虽然医德义务与相应医德权利相统一,但在承担、履行医学医德义务的时候,在主观动机上,医者不能以对方是否能给予自己相应好处或回报来决定是否尽医德义务或尽何等程度的义务,而且在必要时还应做出或多或少的奉献甚至自我牺牲。

(三)医学义务论的意义和局限性

作为医学伦理学的重要理论,医学义务论对医学伦理学体系和医德规范体系的构建及医德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医德义务论指导医务人员明确认识并正确履行自己的责任,它不仅以医德的规范为载体直接告诉医务人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且以伦理理性指导医务人员深刻理解自己所肩负的诸多医德责任的本质及其相互关系,从而指导其正确履行多重医德的义务。

但是医学义务论专注于医德要求,容易将医德要求绝对化,为医德义务而医德义务,不注重医德要求如何提出、形成、论证以及践行条件怎样,不注重这些规范在复杂多变的医学实践中的灵活运用。尤其在当今时代,在进行医学伦理决策的时候,所依据的多元医德义务之间会发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