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伦理学委员会的产生

一、 医院伦理学委员会的产生

1971年,加拿大学者提出建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议。1975年,美国《医学伦理学杂志》第一期讨论了医院伦理委员会的职能和组成。1975年,美国新泽西州发生了著名的“K·昆兰”案件[5],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首次提出“对于患者生命维持装置是否取下应该听取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意见”,由此开创了成立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先河,并且引起了当时美国人对医院伦理委员会更多的关注与思考。

中国伦理委员会这个名词的首次提出,是在1987年苏州召开全国第四届医学哲学学术会议的闭幕式上。与会代表建议,在一些大型医院应建立伦理学委员会,用以处理某些医学活动中的伦理难题。1988年11月,我国卫生部宣告成立了“卫生部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简称“卫生部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2000年3月6日,卫生部又成立“卫生部医学伦理学专家委员会”。根据国际有关的医学伦理规范和国内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许多医疗机构、大学、学术期刊和卫生行政机构纷纷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院伦理委员会自产生以来发表了一系列文件,促进了我国医院伦理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