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器官捐献的伦理问题

一、尸体器官捐献的伦理问题

移植器官主要来自于尸体。尸体器官捐献不存在是否允许为了一个人的健康而损害另一个无辜的人的健康的道德难题,风险/受益评估比较明确。但从切取时切断血管到植入时接通血管期间,供移植的器官必须始终保持着活力。正因为如此,尸体器官使用本身并没有过于尖锐的伦理争议,最大的伦理争议在于如何采集并获取尸体器官,并且存在一个能否及时摘取器官的问题。即使事先有约定,如果在死者家属尚处于极度悲伤时摘取尸体器官,这在道德上有伤家属感情。而待家属情绪好转后再商量,所摘取的器官存活率又大受影响。此外,为了缓解移植器官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的现状,鼓励捐献(合理补偿和激励措施)能否得到伦理的辩护,也是需要正视的问题。

(一)自愿捐献和推定同意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知情同意的原则必须贯彻。知情同意原则从两个方面得到伦理学支持,即尊重捐赠者的人格和保护捐赠者的权利。有效的知情同意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知情是做出自主选择的前提。在知情同意基础上获得可供移植的器官,目前有两个基本的办法:自愿捐献和推定同意。其基本不同点在于,前者需要死者生前明确表示同意捐献器官或组织,而后者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给予医师以全权来摘取尸体上有用的组织或器官,不考虑死者及其亲属的意愿。另一种是指当不存在来自于死者或家庭成员的反对时,就可进行器官收集。

自愿在死后捐赠器官的捐赠者或者说是器官供体,可以在人格尊重和权利保护等方面得到伦理辩护。因为器官捐赠者是出于道德上的崇高性而产生的利他主义行为。自愿捐赠主要包括口头与书面两种明示同意形式。明示同意是指捐赠人必须明确表示自己死后愿意捐献身体全部或部分器官的意愿,才能在其死后进行器官移植。明示同意方式是20世纪60年代以前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器官捐献原则。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中都运用了该原则。例如,在澳门就曾做出法律规定,自尸体摘取器官的须查明死者的“死后捐赠人身份”,通过的途径有:(1)本人向澳门卫生局表示其愿意做出捐赠的正式记录;(2)曾以书面形式做出声明;(3)愿意捐献特定器官或组织给予特定受益人;(4)由捐赠人记录卡或其他可行的和明确的方法证明;(5)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属在缺乏捐赠人的记录卡,不知死者生前反对的情况下,可以允许摘取组织或器官。同时规定:如未查明“死后捐赠人身份”便实施了摘取手术,行为人最高可被处以2年有期徒刑。(https://www.daowen.com)

推定同意原则是指由国家推定并由立法机构通过法律认定所有公民都会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生前没有登记不捐献器官,则认为死后愿意捐献尸体器官。但是在大多数实行推定同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还要征得家属的同意。由于这一原则能够迅速增加器官供体而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

但对这一原则的反对意见一般集中于以下两点。其一,有一些人认为,推定同意不能真正体现知情同意原则。推定同意是在假定公民都会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强迫的意味,在表面上看来是对个人“选择退出”权的尊重,实际上是对个人“选择进入”权的蔑视。其二,有更多的人认为,实行推定原则的国家的实践表明,推定同意并没有缓解器官移植的匮乏。因为尽管法律给了医护人员可以无须家属允许就摘取器官供体的器官的权利,但绝大多数的医护人员仍然不愿意这样做。在实践中,一般都是在通知家属病人已经死亡后,再询问他们是否拒绝捐献。这在实际安排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且会花费许多时间,使得器官不能及时被保存和利用。

(二)合理补偿和激励措施

器官紧缺的现象在各国普遍存在。据悉,器官移植的供需比为:美国为1∶5,英国为1∶3,而我国供需矛盾尤其突出,供需比高达1∶150。推行公民同意逝世后捐献器官是解决当前器官供体短缺的有效途径。除了对公民进行宣传教育外,还可以通过一些合理补偿的方式鼓励人们捐献器官,包括直接与间接两种形式。直接形式包括为供者提供一定的物质激励作为奖励,为尸体供者提供必要的丧葬相关费用,并对其家属进行褒奖和补偿与捐赠相关的开支等。间接形式包括亲属在移植时享有优先权以及获得一定的社会赞誉,比如纪念碑等。反对者认为,这些鼓励措施是一种利诱,会使当事人丧失自主决定的能力。还有人认为,这是变相器官交易,可能会增加器官受体的经济负担,甚至可能会违背医生的职业伦理。赞成者认为:首先,合理补偿是积极地引导公众去捐献器官,因而比被动地等待公民觉悟提高的无偿自愿捐献更容易实行。其次,它体现社会公平。根据回报公正原则,人家做出了贡献,不给予任何回报是不公正的,并且器官供体的捐献行为大大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医疗成本,所以从社会公平以及人道的角度考虑,也不应该让器官供体有任何额外的负担,由此给予供者合理的补偿也是有必要的。然后,它符合利他行为的特点。无论是从伦理学原理还是现实生活来看,不可能所有的人都永远无私利他,只可能偶尔为之,然而人们却可以恒久地为己利他。给予器官供体及其家属合理的补偿,可以更好地激发整个社会的捐献热情。最后,补偿并不等同于器官交易,器官交易过程中,器官是被作为商品对待的,是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反映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而补偿是以挽救他人生命为目的的,并不追求利润,补偿行为是一种知恩图报,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表示社会对捐赠行为的认可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