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胎儿组织移植的伦理问题
案例10-3:
目前我国器官移植最突出的问题是供体来源。在一次学术讨论会上,一位学者提出建议:鉴于目前我国计划生育中有大月份引产的胎儿,与其让他(她)自然死亡,不如留做器官移植(特别是肾移植)的供体。有的学者指出此举不人道,应持慎重态度。于是,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3]
思考:
应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分析:
两种态度都有其理由。前者是从解决供体来源角度,缓解供体紧张以挽救人的生命,如果让其自然死亡也是一种浪费,未必就是人道的。后者从维护人的尊严和人道主义出发,一旦允许实施,唯恐引发器官商品化和其他社会问题。在一定法规约束下采取前者做法在伦理上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要严防后者问题的出现。
(一)胎儿组织移植的优势(https://www.daowen.com)
胎儿供体指利用不能成活或是淘汰的活胎或死胎作为器官供体,也可谓细胞移植提供胚胎组织。胎儿组织可以用来有效地治疗某些疾病。胎儿的组织和器官用于移植具有独特的优势。由于胚胎组织及免疫系统发育不成熟,免疫反应性差,容易形成免疫耐受及血型未定型等因素,决定了胚胎组织抗原性低的特点,因而排斥反应较小,成功的可能性大。并且,胎儿的组织和器官有着丰富的来源,较容易得到,生长力强,因此为组织和器官移植的医生所青睐。美国、英国等国家已经用胎儿组织有效地治疗糖尿病、帕金森氏综合征、白血病等,胎儿组织用于移植的活动也在开展。临床医学通过研究发现,胎儿的胸腺、胰脏以及肝脏也可以用于器官移植。
(二)胎儿组织移植的伦理问题
胎儿组织来自流产胎儿。胎儿组织如果来自自发性流产,多半不能利用。因为自发性流产的60%是染色体异常或其他缺陷导致。因此,必须来自选择性流产或人工流产。不同文化关于“胎儿是不是人”存在争议,不同伦理学理论关于胚胎和胎儿的本体论地位和道德地位的界定差异也很大,于是就产生了相关的伦理问题。
首先,将胎儿组织用于移植,实际上阻碍了一个生命的发展,那么这算不算是“杀人”呢?一种观点认为,人之所以成为人,是因为具有了作为人的自我意识和理性。胎儿始终在母体孕育,并未脱离母体,没有作为人的理性与意识,与其说是一种人,不如将其归纳为母体身体组成的一部分,因此,他们认为胎儿并不属于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胎儿是人,完全享有人的道德和法律地位,西方天主教认为每个母体孕育的胎儿都具有人的尊严。在中国古代,人们也普遍接受“人始于生”的观念。总体来看,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如果是由于母亲或胎儿的原因不适宜继续怀孕而实施人工流产或引产,那么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胎儿用于器官移植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因为与其将无法存活的胎儿丢弃,还不如将它用于治病救人。
其次,胚胎器官只能来源于晚孕胎儿,而中、晚期引产,尤其是晚期妊娠引产在国际上是普遍禁止的。因此,实际上的胎儿器官移植只能着眼于严重畸形儿或缺陷儿(包括无脑儿)。尽管有人对畸形胎儿的器官素质提出质疑,在胎儿产下尚有生命时器官容易受损,断气后靠维持心肺活动保持器官素质也并非理想,但因为淘汰性胎儿资源广泛,且易于排除伦理学的障碍,胎儿器官移植仍是器官移植较为理想的选择。但是何为“淘汰性胎儿”,主要是指被认定为“完全舍弃”的畸形胎儿或缺陷儿,如无脑儿、重度脑积水、重度内脏缺损、唐氏综合征等,都被认为是可以用于器官移植供体。例如,德国、英国、日本、荷兰、加拿大等国家支持利用无脑儿。德国规定任何无脑儿均视作死胎,可在任何时候终止妊娠。
(三)胎儿组织移植的伦理选择
大体来看,在严格的道德准则约束下,使用胎儿组织进行器官移植的做法得到了普遍认可。这些准则有:1986年,瑞典提出的胎儿材料用于移植的道德准则;1987年,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进行胎儿黑质组织尾状核内移植治疗帕金森氏病时制定的获取胎儿脑组织的原则;1990年,美国科学事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准则,等等。我国普遍认为,在胎儿组织移植的实践中应遵循以下伦理原则:(1)确定胎儿供体必须由下述三方同意和参与:胎儿父母或其直系亲属、胎儿的医学监护方法人或司法代表、受体方代表。(2)淘汰胎儿的确定至少必须符合下列几个条件:体重低(体重小于1000g),或有其他生命质量极低指标者;有明确的严重遗传缺陷或严重畸形无法矫正和不能存活者;妊娠危及母亲安全或非婚姻关系自愿终止妊娠的未成熟胎儿以及其他自愿终止妊娠者的未成熟胎儿等。(3)除人工引产或自然流产外,确定胎儿死亡需要卫生医学责任人的参与。必须禁止供体胎儿过程中的商品化行为和方式。必须禁止直接以治疗需求为理由而流产的胎儿用于供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