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体器官捐献的伦理问题
案例10-2:
某医院接到河南某县农村一位小学教师的来信,他提出愿意将自己的角膜献出,以换取一定的报酬用于办学。他的理由是:当地经济状况极差,政府虽多方筹资,但仍有数百名适龄儿童无法入学。他本人年近46岁,在40岁时全身浮肿,确诊为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目前虽能坚持工作,自感生命有限,愿将其角膜献出,为改善本乡办学条件做点贡献。[2]
思考:
这名教师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该被赞成?
分析:
对于迫于贫困或其他压力下的“自愿”应该禁止,器官移植技术不能只为有钱的强势人群造福而给弱势人群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伤害。而且这名教师涉嫌器官买卖或者是变相买卖,虽然是出于自愿,目的是为了改善办学条件,但基于对人类生命的尊严和商业化后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国家是禁止将人类的器官和组织作为商品买卖,违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世界不少国家法律规定,器官不能商业化。我国虽无立法,但此举也不能被允许。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而使一个人失明,这是不人道的。他是属于活体捐献,且活体器官捐献的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是不危及供体的生命和健康,对其未来生活不致造成大的影响。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减轻病人的痛苦,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给患者带来新的伤害。医务人员虽然有责任帮助那些器官衰竭、面临死亡的人重新获得生命,但对供体的健康和生命同样负有保护的责任,不能因为受体的需要,而放弃对供体生命的救治或健康的维护。
(一)活体器官捐献的伦理论争
2000年,全球所有移植的肾脏有近一半来自活体捐献者,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国家中的比例更高,超过80%。捐献血液、骨髓和部分皮肤,对身体健康基本没有大的影响,因此不但是被允许的,而且是被鼓励的。有争议的问题是,对于活体捐献一个肾或肝、肺的一部分,在伦理上是否可以被接受?
赞成的理由有:首先,从医学角度来看,活体器官的质量要优于尸体器官。活体器官“冷缺血时间”短而极少出现移植功能延迟,所以术后病人的急性排斥反应发生率及失败率都较低。其次,医学实践已经证明,亲属间活体器官移植组织兼容性好,术后排斥少,存活率高。第三,即便是非亲属活体捐献,也体现了仁爱和利他主义精神。因此,只要遵循自愿的原则,在伦理上是可以接受的。(https://www.daowen.com)
反对的理由有:首先,知情同意权能否被彻底贯彻。大部分的移植供体来源都是由受者的直系亲属提供,只有极少数源自健康的且自愿捐献器官者。因为一方面知情同意涉及供受双方,另一方面相关活体器官移植绝大多数是为亲属,其“自愿”的意愿可能受家庭和社会压力的影响大打折扣。其次,非亲属之间的活体捐献常常是为了金钱或利益,是一种变相的器官买卖。再次,从风险/受益分析来看,不值得这样做。从受者来看,尽管受者可能因此获得生命的再生,但是受者除了手术创伤、手术并发症外,还有可能因移植而导致器官储存功能的丧失、防御病症能力的降低,并因此可能到时相应器官的衰竭。对于供者来说,这样的伤害甚至可能危及生命,而供者本人的身体得不到任何益处。最后,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免疫抑制剂的发展,活体器官在组织配合好、术后排异少等方面的优势正在消失。目前,非亲属尸体肾移植的存活率已经提高到与活体亲属肾移植存活率相当的水准。
活体器官移植面临的主要伦理问题是:为挽救病人的生命,使一个健康人接受一项复杂的大手术,而且如果这一手术不能给供体带来身体或健康上的任何益处,那么供体不仅失去了重要的器官或组织,还要面临并发症甚至可能失去生命威胁。况且,一旦活体摘取器官移植手术失败,这无论对于供体、受体及其家属来说,还是对于手术医生来说,都将是十分残酷和极不道德的。因此,活体器官捐献必须经过严格的风险/受益分析,如果弊大于利是禁止实施的,那么在目前无法完全禁止活体捐献的情况下,必须对活体捐献加以严格的限制。
(二)活体器官捐献的伦理选择
1986年,国际移植学会公布了有关活体捐赠、捐献肾脏的准则:(1)只有在找不到合适的尸体捐献者或有血缘关系的捐献者时,才可接受无血缘关系者捐赠;(2)接受者(受植者)及相关医师应确认捐赠者处于利他的动机,而且应有社会公正人士出面证明捐赠者的“知情同意”不是在压力下签字的,也应向捐赠者保证,若切除后发生任何问题,均会给予援助;(3)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向没有血缘关系者恳求,或利诱其捐出肾脏;(4)捐赠者应已达法定年龄;(5)活体无血缘关系之捐赠者应与有血缘关系之捐赠者一样,符合伦理、医学与心理方面的捐赠标准;(6)接受者本人或家属,或支持捐赠的机构,不可付钱给捐赠者,以免误导器官是可以买卖的,不过补偿捐赠者在手术与住院期间因无法工作所造成的损失与其他相关的开支是可以的;(7)捐赠者与接受者的诊断和手术,必须在有经验的医院中施行,而且希望义务保护捐赠者的权益的公正人士,也是同一医院中的成员,但不是移植小组中的成员。
1987年5月13日,世界卫生组织第40届卫生大会发布的9条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涉及活体器官捐赠的条款指出:活着的成人也可以捐赠器官,但这类捐献者与接受者应有遗传学上的联系,骨髓和其他可以接受的再生组织的移植除外;活体捐献者不应受到任何不正当的影响和压力,同时应该充分理解并权衡捐献器官后的危险、好处和后果。此外,不能从活着的未成年人身上摘取移植用的器官,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再生组织进行移植可以例外。
2000年6月1日,美国肾脏基金会以及美国移植外科和肾病协会在堪萨斯州组织了一次国际会议,会后发表了一个关于活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的共识报告,主要内容如下:(1)活体供体应该是有行为能力、自愿且没有受到强迫、医学及社会心理学方面处于健康状态的人;(2)活体供体应该完全了解自己捐献器官所面临的风险和利益,以及器官移植受体所面临的风险和利益,还有可行的治疗方式;(3)供体所捐献的器官不能用于临床上已没有希望的病人;(4)供体、受体的利益必须超过活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风险,即要符合风险/受益原则。
我国200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为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上述伦理规范强调了活体器官捐献的以下几个方面:(1)活体器官捐献以及对供体不造成实质性伤害为首要原则;(2)供体必须是真正自愿和知情同意的;(3)供体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4)必须符合合理的风险/受益评估;(5)禁止活体器官买卖,活体器官买卖是社会不公正的表现,允许活体器官买卖会加剧这种不公正;(6)将活体器官捐献限于亲属和有帮扶关系的人之间是可行的选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活体器官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