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伦理
(一)生命的标准
关于生命开始的时间,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和学说,主要包括:
1.个体/生物学标准
(1)早期说:主张生命从受精卵开始。有的学者认为生命从妊娠第四周受精卵着床之时开始;有的学者认为生命开始于妊娠第八周脑皮质形成之时。
(2)晚期说:把生命的开始定位于胎儿发育的晚期,即胎儿具有生活力之后,或者直到分娩才是生命的开始。
(3)全期说:认为怀孕的各个阶段都是生命的开始。
2.承认/授权标准(https://www.daowen.com)
该标准认为,生命的开始必须以胚胎发育到可以离开母体而存活为前提。同时必须得到承认,首先是父母的承认,更重要的是社会的承认,由社会授予婴儿以权利。
3.复合标准:
该标准认为,即使是受精卵也已经是一个个体的生命,但不能因为生命开始便有完全的价值。
(二)生命的定义
生命是指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生命是蛋白质存在的一种形式,它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蛋白质能通过新陈代谢不断地跟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交换,新陈代谢一停止,生命就停止,蛋白质也就分解。对于生命的确切定义,目前尚无一致公认的定义。
医学伦理学认为,人的生命的复杂性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内容所能包含的。从本质上说,人具有两重性:自然的人和社会的人。自然的人即人类的自然生命,社会的人就是人类的价值生命。许多人之所以认为受精卵、胚胎、胎儿是人,具有人的生命,正是以生物学标准来论证的。他们所说的人,只是一种生物学的人,是人类的生物学生命,而不是社会的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人的本质性在于它的社会性。因此,我们对人的认识,也要从其社会性上把握。这主要包括两个互相联系的基本方面,一是自我意识,二是社会关系。从总体来说,自我意识的出现标志着人类的诞生。从个体来说,当胚胎发育到产生自我意识,人类的自然生命就发展成为价值生命。而当人的自我意识丧失时,又复归为人类的自然生命,或者两者同时消失。人的自我意识是人与动物最本质的区别。自我意识的产生离不开社会实践,大脑是意识的载体,意识只有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实践过程中产生。同时,也只有从社会关系出发,才能区分人与人的不同。所以我们对人的定义是:人(Person)是在社会关系中扮演一定角色的有自我意识的生物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