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我接下来想讲一讲学位论文的“选题”。按操作规程来讲,选题是写论文的第一步,我们都知道有一个考核环节叫“开题报告”。若是把论文写作当成一道按工序分化组合的流水线作业,当你通过了开题,就意味着你成功进阶,恭喜你,可以撸起袖子加油写了。但写论文并不是在工业流水线上作业,学术的目标恰恰是反对标准化的,追求的是在继承基础上的创新,所以写论文也难谈定法,我们不可能按照某种泰勒主义的模式来设计写论文的程序。这么看,“选题”就未必是第一步,你的论文题目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应该是从数据库里搜出来的,每一个好的选题,背后都有写作者的故事可以聊;同时,“选题”也并非在开题完成后就不可再议,不少同学遭遇过“换题目”,而且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实际上要不断重返当初所确定的论题,人文社科的写作不是解数学题,文章写出来,也许最初的题目早已面目全非。
再补充一点我个人的经验。近年来,我总是在写一篇论文的过程中,形成了下一篇论文的选题和思路,不写是永远不知道的,也许是因为认真写作就要动员全身心去思考。所以在这里,我想同诸位漫谈下“选题”问题,你选什么题目做论文开篇,没什么比这一步更重要的了,如同第一粒扣子,扣错了就得重来,所以你的导师也会反复连问,你要写什么题目。但现实却很骨感,在当前法学院科研文化和学术氛围内,这粒扣子没扣好的概率是很大的,至少我的感觉是这样。法学论文的选题是很值得拿出来讨论的问题,我能讲的,都是抛砖引玉,希望提醒诸位要警惕,刘南平博士当年所说的“骨髓”问题,其实在当前的学术表象下并未得到解决,拿出来同人文社科的兄弟学科相比,法学仍是“幼稚”的。
让我来讲一个故事。设想在100年之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有一名法律史专业的博士生,要研究我们这个时代的宪法学思潮及其背后的宪制问题。为了做这个题目,她选择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多个“重镇”,比方说“五院四系”,检索到这些院系从2000年到2020年各个层级的学位论文,只要是涉宪的,从本科一直到博士,都作为样本。这个研究设计所贯彻的方法很科学,从考察法学院学生的论文切入,抓住一个时代的宪法学焦虑及其所表述的宪制问题,在开题时,这个研究得到了人工智能导师组的普遍好评。我之所以虚构这个故事,是想把一个道理用身临其境的方法讲明白。这位博士生的研究存在着某种“取样”偏差,很可能,她扎进我们这个时代留下的故纸堆越深,距离我们当下的现实就越远,为什么她这个方法有差错,是因为她“尽信书”了,她没有先弄清楚我们这个时代的宪法学论文是怎么写出来的。如果后人要看我们当下的理论话语,看到的关键词一定是解释方法论、比例原则、隐私权、同性恋权利保护这些林林总总的题目,但这些学术话语到底是“高产”指挥棒驱动下形成的“泡沫”,还是在理论化地表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秩序这个历史的实践,我很怀疑,这本身就是个问题。我曾在一次论文答辩后感慨,同性恋权利保护,何以成为一个如此抓眼球、占版面的宪法问题,似乎宪法学者不表明态度,就显示不出在这个学科内的存在感,后来者若是真要用这类文献来重返历史之现场,其实是“敲错了门”。当然,我要做个必要的补充,以免不必要的误会,我绝不是反对保护同性恋权利,而是说这个问题如何成为我们国家的宪法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反映了学术群体的何种心态,这个恰恰是需要反思的。
真要深挖一下,又何止同性恋权利这一项呢?相比较之下,法学研究很容易受到时代更替的影响,这一点我们应该特别有感触,新形势经常来得猝不及防。文史的研究,越古越好,也许能做到“躲进小楼成一统”;法学研究就很难,外部春夏秋冬的季节更迭,会决定我们和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虽然研究对象没有变,但时代的演进把作为研究者的我们推向了一个新的立足点,和研究对象的关系也就不同于以往了。现在同朋友聊天,总在一个话题上倍加感慨,我们的科研越来越“集团化”作业,这些研究既不是从个体学者的学术脉络里长出来的,也不是从中国的现实实践中形成的,它们讲求的是短、平、快,但实质性的影响力有多大,文字的生命力有多长,已经被渐渐忽略了。苏力老师最近有个批评,针对的就是这种新的学术生产机制:“如今容易产生‘思想’,尤其是搞理论的。在家随便想一个观点,到外国文献中找某个词,甚或直接挪用社会流行的某个高大上的概念或词语,不必分析,不顾逻辑,也无须经验论证,朝着主题,一路‘裸奔’,就形成一篇文章甚至一本书了。”[14]年轻人都有压力要把自己的学术简历做得丰满些,太干瘪了找不到教职,但评断一个博士简历的好与坏,不是内容越长越好,而是要从中能看得出作者思考和读书的脉络,要能看清楚作者的文章是从哪儿来的,甚至感受到作者的人生故事,不要让自己学术“裸奔”。
接下来,我偷个懒,也是掩饰自己的学力不足和经验欠缺,我借一些前辈学者的话来表达我自己,就“选题”问题作具体的展开。盘点一下,他们年龄各异,学科不同,但都是我本人非常尊重的学者。我在读书时,一本书的前言和后记总会多读几遍,甚至内心认为一本书若是连个后记也没有,就难以称得上是好书,接下来引述的话多出自这些书的边角部分。但并非我刻意积累,基本上是在准备讲座时凭印象再去翻书找出来的,它们都讲出了我想分享的东西,而且讲得比我好。好的写作总是如此,总是会打动某些处在同样境遇中的读者。
1.要做“对”的研究
因为在我看来,作为一位学术人,我的一项工作就是要去讨论我的公民同胞们所关切的议题。作为学者,不应该只关心他们自己那点鸡毛蒜皮的学术问题。学者不仅要思考他是否做对了学问,还要追问他是否做了对的学问。所以说,要想成为一位有社会担当的社会科学家,那你就要不停地同各位听众进行交流。[15]
这是哈佛大学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帕特南的话,帕特南教授2019年秋天访问中国,在上海、北京两地开展多场讲座,上面引用的就出自他在北京大学文研院的讲座,主题是回顾他五十年来在社会资本这个题目上的研究,从研究意大利民主治理的《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开始,历经理解美国社会的《独自打保龄: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和《我们的孩子》,一直讲到了他的一本新书,把视野放宽到美国接近一个半世纪以来的社会变迁,信息量极大。我在这里给各位划出的重点是:不仅要做对学问,还要做对的学问。这句话怎么理解,什么叫做对的学问,翻译一下,我认为讲的就是选题,要选择真正有现实意义的题目。为何如此,帕特南自己也有解释:“对于社会科学家来说,要想明天会更好,就要求我们认真对待我们的职责,不仅是做好的、富有挑战的、经验性的研究,而且要求我们认真对待研究选题,选择那些可以切实帮助我们的公民同胞的研究题目。”[16]
当然,到底什么才算有现实意义,社科学者的职责又该如何定义,又是个争议不休的话题。在此,我们不妨看看帕特南的研究,因为他的研究就示范了什么叫“对的研究”,建议诸位可以读一下《我们的孩子》或者《独自打保龄: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里面没有高不可攀的晦涩概念或专家理论,看不到令人望而生畏的大数据或者统计分析,也摆脱了在美国当前政治文化笼罩下的党争意见,到了最后一章才提出仅供参考的改革建议。通过读他的书,我们就能看到作者笔下对美国社会结构及其历史变迁的深描,很多读者可能会因此发现一个此前未曾见过的美国,一下子改变我们长期以来对美国的认识。虽然这样的溢美之词经常出现在各种书的腰封上,但好的社科研究就是要起到这样的作用,它要改变我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
2.找到并沉浸在研究的“田野”中
在田野调查阶段都切忌用西方援引过来或自行发明的概念统领田野观察,而是应该充分发掘和品味生活中已有的概念,无论这些概念是来自政府的文件术语还是官员的口头禅,也无论这些概念是来自民间谚语还是上访材料。
……
进入了基本的问题域,重要的不是急于寻找中层理论和确定研究对象,而是最充分地进入田野,哪怕“已经陷进去了,然而却还未能了解其中的意义”。
……
打通田野和历史的阻隔,在复杂性的追求上多加反思和悉心体会,在文火慢炖式的熬制中逐渐锤炼出自己独具一格的想象力。我们需要将这一点牢记在心:学术终究是比慢而非比快的![17]
上面这几段话,出自清华大学应星教授的一篇文章《“田野工作的想象力”:在科学与艺术之间》,文章还有一个副标题,叫“以《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为例”。《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最初源自应星教授的博士论文,于2001年出版,现在已经不太容易买到了。我自己做博士论文时,因为要从地方档案中整理出山东、江苏两省在微山湖地区长达五十年的边界纠纷,写作时手边就常备应老师的这部大作,作为讲故事时的一个榜样。“田野工作”,应当是从英文“field work”翻译过来的,一开始听到这个概念,还觉得很新鲜,因为在那时传统的、以规范注释为主的法学研究是没有这个提法的。我在这里借应老师的论述引入“田野”这个场景,希望扩展下这个概念,不仅是社会科学的研究者要找到自己的“田野”,“最充分地进入”;法学研究者,包括研究白纸黑字之法条的规范法学者,也要找到自己的“田野”。
我在这里做一点现身说法:我一个做宪法研究的,“田野”在哪里?当然不可能穿越回到费城会议,重返美国宪法起草的现场,简单地说,我所做的,是把美国的建国文献当作研究的“田野”。从前,我们研究美国宪法史,主要资料是看美国学者怎么说,整个研究都变成大型的文献综述,从综述开始,但也以综述结束。非要较真,我们过去的研究对象从来都不是美国宪法,而是美国宪法学,关注的不是美国学者是怎么做的(历史和实践),只跟踪美国学者是怎么说的(学说和话语),我们做的不是美国宪法学,而是美国宪法学学,我们像是学界的“二道贩子”,做着翻译介绍的工作。而“田野”的提出,就是要激发出一种自觉,一个研究领域之所以成立,首先要求它有自己第一手的研究资料,我在研究美国早期宪法史时,就曾提出过以建国文献作为档案的设想,我近年来的主要写作也是在这个方法下进行的。从前,我们认为一部《联邦党人文集》就可以“打天下”,甚至经常用其中的某篇、某节、某段乃至某句来下判断,这么做就压缩折叠了美国宪法诞生的历史,是典型的以论带史。按照我的设想,所谓建国文献,向前追溯至1776年《独立宣言》,向后可延伸至1865年,包括林肯总统的数篇演说甚至三条宪法修正案,也就是说,凡在这“漫长的建国时刻”中事关宪法生成、变动、解释和修正的政治文献,共同构成了美国早期宪法史的“田野”,《联邦党人文集》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也是受这一方法的启示,在研究我国现行宪法,尤其是在研究香港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时,《邓小平文选》就是我的“经典”,官方编修的《邓小平年谱》就是我的“田野”,理解我国宪法,需要某种意义上的经史互证。
现在,进步正在发生。有些法学论文,尤其是社科法学的研究,已经有了自己的“田野”。不少学生也在读研期间参与导师的课题,跟着跑过一些地方,虽然经常是走马观花,谈不上“最充分地进入”,不过总比没有强。但问题在于,一进入写作阶段,学生似乎就倒置了“田野”和理论之间的关系,“田野”中的所见所闻,充其量就是自己头脑中观念的一个注脚。例如,无论你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调研中发现了什么,最终的结论一定是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这么看来,应星老师所说的“切忌”是确有所指的,这样作为理论之注脚的“田野”,不做也罢。
3.把熟悉的东西陌生化(https://www.daowen.com)
在日常生活中,总是有一些司空见惯的词汇和说法,我们从来不去思考它背后的意义,因而也不会觉得有什么探讨的价值,但我们一旦认真对待这些词,就会发现,恰恰是这些看上去最平常的词,才有着巨大的力量。“过日子”和“做人”都是这样的词……我也不断品味着姥姥讲给我的那些事情和道理,“过日子”这个词就在我脑子里逐渐清晰了起来。我最终决定把它当做理解自杀问题最重要的概念工具,因为它能使我最好地理解这些普通人的生与死。[18]
这段叙述中的“我”,是北大哲学系的吴飞教授,上述文字,摘自他《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一书的序言,而这部书最早则脱胎于他在哈佛大学人类学系的博士论文,因此一开始是用英文写作的,是用无法得心应手的外语来表达出自己最熟悉的乡土经验,但也许就是这种“翻译”的经验,反而让吴老师化平常为神奇,在这些日常生活用词中发现了“巨大的力量”,因此要将熟悉的东西陌生化。太习以为常的东西,我们往往日用而不自知,但将之陌生化是认真思考的一种路径,陌生之后,反而能让我们的心灵敏感起来。我们日常聊天,恐怕谁也不会把“过日子”当个概念来琢磨它,反而是当你要“翻译”,要把这个我们挂在嘴边的说法讲给他人去听时,你却发现竟如此耐人寻味,吴老师所说的“巨大的力量”,大概指的是这种日常词语其实凝聚着生活智慧的积累和历史的压缩。在此意义上,我们从来不缺可做研究的题目,缺的是发现题目的慧眼。苏力老师也曾在我特别推崇的一篇文章中指出:“重大的政制问题并不一定要以轰轰烈烈的形式表现出来。轰轰烈烈的问题有可能但并不必定与政制问题联系;轰轰烈烈可能仅仅与注意力有关,甚至与人们的习惯思维方式有关。如果我们看不到诸多制度变化中蕴含着的政制变化,那只能说我们还缺少政制和法治意识,缺乏眼力。”[19]所谓学者的眼力,在此意义上,就是要在习以为常的地方做出其不意的研究。
我再说点个人的经验。曾经在本科生的宪法课上,我偶然提到了宪法第三十三条,也是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一条,其第二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课堂上念出这一款时,有个想法突然撞了我一下,到底什么叫“在法律面前”。这五个字,再简单不过,但即便要对这一款进行法学研究,首先也应该是“公民”和“平等”这些法律范畴,可是在课堂上的那一刻,击中我的是“在法律面前”这五个字,它到底是什么意思。其中,“面前”如何解释,什么是法律的“面”,法律为何有“面”,“公民”又如何在法律的“面前”,这里面是不是隐含着“公民”和“法律”的某种关系?我并不是说这个题目一定可以小题大做,但它至少有些嚼头,平时我们一下子就把这五个字滑过去了,但里面多少有些文章。还有一个经验值得分享,我前面提到过,在我看来,研究我国现行宪法,《邓小平文选》和《邓小平年谱》都是必备材料,前者是“言”,后者是“行”。根据《邓小平年谱》的记载,1986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宾客时曾有如此的谈话:“所谓小康社会,就是虽不富裕,但日子好过。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好过。”[20]这句话读来令人动容,就在于邓小平同志把社会主义宪法的大事同“过日子”的小事连接起来了,所以说,中国宪法需要回答的问题,也许不在于欧风美雨带来的什么比例原则或同性恋权利,也并不完全在于作为国之大事的根本制度和规范。“过日子”,如何让“日子好过”并且“普遍好过”,怎样理解“虽不富裕,但日子好过”(不富裕又怎么能好过,反过来说,为什么现在富裕了,但日子却未必感到好过),不都是我国宪法所要回答并解决的问题吗?
4.反对接轨
结果是,国际上,特别是美国式的常规研究愈加得到推崇,可发于自己本真生活的问题却越来越受到漠视,思想性的反思让位给纯技术化的实证研究……学生们觉得绩点决定自己未来的命运,学者们觉得课题和论文决定命运,编辑们觉得引用率和影响因子决定命运,校长们觉得大学排名决定命运,都不过是一档子事。也就是说,要用外部的条件或既定的标准来刺激学术和教育的发展。年轻人一旦进入这个庞大复杂的系统,要么茫然不知所措,三头六臂,疲于应付,要么精打细算,依据不同标准的要求制定最优方案,过早把自己锁定在狭小的学术领域里。[21]
我最早读到上面这段话,是因为“三联学术通讯”微信公众号的推送。就学术传播的方式而言,我们现在都是被推送的,坐享新技术带来的极大便利,手机成了一个功能无比强大的移动数据库,但同样要警惕这种“饭来张口”的便利。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做学问更来不得半点的虚假,如果我们越来越依靠被推送,长此以往,我们对学术的感知也就被量身定制了,因为每一个学术公众号的后面,都站着一位运营者。我这么说,不是提倡把订阅的公众号都退了,而是告诉大家要警惕,要慎选,要利用新技术,而不是被技术给利用。既然说到这里,我就向诸位推荐“三联学术通讯”微信公众号,它是由三联书店学术分社的同仁在运营。在微信公众号满天飞的世界里,像他们这样既有精神坚守,同时也有独家内容生产的,屈指可数了。回到上面的这段话,这是出自北京大学渠敬东教授为三联书店一本社会学新书所撰的序言。
我用“反对接轨”来概括渠老师这段话,主要是送给正在写学位论文的诸位,请大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追根溯源,新“法学大厦”在改革开放时代的建设,离不开法学“洋务运动”提供的一砖一瓦。这也造就了法学论文最常见的构思:学习并研究西方国家的某种先进经验,作为改革中国法制的指导意见,其中所谓某外国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一度曾是法学论证的最大套路。中国法学的西化,近年来已经见到诸多反思和批评,现在要“捏”,其实也是一个“软柿子”,但重要并且困难的永远都不是在于怎么说,而是在于如何做,表态跟风过去后,如何让只会说外语的嘴巴讲出中国话,这才是困难所在。到此为止,从应星教授所说的“最充分地进入田野”,到吴飞教授的“看上去最平常的词,才有着巨大的力量”,再到渠敬东教授这里讲的“发于自己本真生活的问题”,我所推崇的,其实一以贯之。回到法学研究,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苏力老师也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了,就是大家可能都听过的朱氏名言,“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在我个人所处的领域——美国宪法的研究,“接轨论”仍是隐蔽战线上的主流,很多论文的写作还无法摆脱它的控制。原本是美国在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是复杂的政治力量在某个时刻的偶然聚合,但却被我们当作历史的终结,因此具有了普遍性和规范性。这种立场潜入具体的研究,也就导致了结论早在研究之前就被写好,若干条条框框已被设定为政治正确的,我们的思考只能在其中展开,我们的论证只能验证它的成立,若是具体的研究挑战了美国版的现代法治方案,那么就可能被认为是在颠覆法治本身。我有个学生,她的硕士学位论文要讨论美国最高法院的政治性,具体而言,就是大法官个人的意识形态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在宪法案件中的裁判。此类研究在美国本土早已积累多年,在学术传承上也已开枝散叶,政治学界很早就提出“态度模式”这种解释,但在开题时,这个研究却受到了不少质疑,原因并不在这个研究在学术上能否成立或可行,归根到底还是担心此类研究会破坏某些作为前提的“天经地义”,要是你用学术的方式去动摇它们,对不起,那我有权怀疑你是别有用心的,或者说伤害了法学界的良苦用心。我自己就不止一次听过这样的论调:我们中国还是个“瘦子”,你却总在鼓动一些“减肥”的办法。言下之意,我们必须要让中国先尽情学习美国或者德国,长成个法治的“胖子”,然后才有从学术上检讨法治弊端的正当性,只有讨论如何给“胖子减肥”才是善意的。对此,我想用曾经在一篇文章中的论述来做个回应,我倡议外国法研究的历史转向,主张外国法律史的研究可承担起“批判法学”在中国的历史任务:
从一开始,这种类型的研究就没有预设规范法学假定为真的政治、道德和伦理前提,很多时候,研究结论恰恰会颠覆这些前置性的命题……如果有一天,我们可以让学生相信,外国法不是懒人的工具包,我们无法从中得到任何可以直接套用的启示,这种无用之用恰恰成为了外法史的最大作用……在此意义上,批判法律史就是祛魅的理论武器,它像一把刀子那样揭开某些被神化的概念的面纱,细致地呈现出概念生成的历史语境,最终让我们不再被某些概念所禁锢,返回到中国法制的事实和实践本身。[22]
5.“重新出发”
面对如此“完美”坚固的教条主义,社会科学能做什么?我想,一是可用作分析工具,揭示主流教义的虚妄。但更重要的,是调查研究,解决中国的问题,走出一条自己的路。此即我说的“重新出发”,关键要有历史的广阔视野,以使法学上升为历史批判。这是因为,社会科学一般论说的出发点,还摆脱不了个人权利话语,或“理性经济人”的迷思;故而仅凭社科工具与学说,仍对付不了当前大学教育和学术的大敌:官僚主义。[23]
这段话出自清华大学冯象老师在2016年致《北大法律评论》编辑部的一封信。冯老师所寄望的“重新出发”,在我看来,指明了法学研究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我所主持的“雅理译丛”中新出版的一本书是哈佛法学院莫顿·J.霍维茨的经典——《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其实早在2004年,在当年红红火火的“美国法律文库”系列中,这本书的中文版就曾出版过,我们这一次,是时隔多年后的修订再版(感谢译者谢鸿飞老师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24]但前段时间,看着新版逐渐成形,我最大的感慨就是此一时,彼一时也。2004年首版时,中美之间还处在“蜜月期”的尾巴,国内的市场经济建设也有基本的法律框架,当年读霍维茨这本书,对于国内法学界而言是一种学习,为了洞悉美国是如何通过私法变革来促进经济发展的。但弹指一挥间,中美贸易战已经打响,霍维茨此书的意义已经不在于“启蒙”,严格说,当年把霍维茨的书当作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启蒙读本,原本就是一种“西法东渐”的误读,现在再读这本书,书内讲述的是一段美国历史,但我却无时无刻不在“走神”,不断地返回到我们身在其中的历史进程中,期待有朝一日,中国学者也能写出这样“有历史的广阔视野”的法学著作,以过去40多年间我国私法变革和围绕着市场化改革的经济发展为题,最终做到冯象老师所说的“使法学上升为历史批判”。
6.专业化学术写作及其界限
研究生是通过为他们的老师写文章开始他们的训练的……他们还没有进入学科,无论多么幼稚,他们通常是作为人在写作……但各学科的研究生从根本上改变了他们的写作问题……他们被特地告知应该主要为他们学科的其他成员、同事、学科期刊编辑、潜在雇主,最后是为他们自己的学生而写作……很多人继续这样写作,直至退休。
……
拆除不必要的学科高墙通常可以改善一名学者的单调问题,减少无趣,为更广泛的潜在读者打开大门。但这并不意味着“通俗化”。[25]
以上是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所写,同样出自他走到人生边上后的夫子自道——《椰壳碗外的人生》。研究生需要写作,写作需要接受专业化的训练,写作者要在心中装着读者。至于这个读者到底是谁,是专业领域内的同行,还是“椰壳碗外”更广阔生活中的大众,大多数情形下是因人而异的,没有必要强求一致,很多人文社科学者也许终其一生都在追求两者之间的某种平衡。
认真对待写作,是我在这部分给诸位最后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