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适用说明

本条虽然只从反面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在营销宣传中的禁止性行为,但根据反面解释,不难得出结论:从正向角度看地方金融组织营销宣传应当客观真实、合法。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或者图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消费者或者投资者提供信息、提示风险。这种真实、合法不仅是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也需要有关部门对其认真查验。例如,市场监督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和核实广告内容。

伴随着我国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不断演化和金融创新的层层推进,金融活动的内容被极大丰富,金融消费需求被给予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宽泛的选择余地。营销宣传成为金融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手段,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包装推广”,扩大金融服务范围、提升金融组织形象和品牌。由于金融行业具有特殊性,相对于实体商品,金融消费者具有涉众性特点,且与地方金融组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科学、合理、规范的金融营销宣传非常有必要。目前,金融营销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不充分、夸大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例如,未经允许利用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布金融广告,或者向既有客户推销其他金融产品与服务。特别是以组合产品的名义过度搭售,金融消费者迫于用资等需求,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实际上形成捆绑销售。以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作出准确的投资决策,部分广告存在违法内容,需要重点厘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金融监管部门关于非法金融广告治理的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交、专题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同时探索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约束作用,增强金融广告治理的自觉性。对于已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将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整顿查处。(https://www.daowen.com)

另外,具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金融营销实施监督管理。监管部门主要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是需要金融监管部门作出识别与判断。市场监督部门处置违法违规类金融广告,在必要时可征求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规定,应当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营销宣传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