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https://www.daowen.com)
各分支机构要根据问题广告的轻重程度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于情节明显轻微、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可与相关部门合作、对广告平台经营者、广告主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及时整改,删除违规广告、消除影响,提示其加强内部广告审核力度,规范广告行为。对于存在违规广告行为、违规金融行为,有可能需要相关部门介入处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将涉及广告违规的部分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金融违规的部分移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比较严重,涉嫌与诈骗、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活动相关联,已显现严重社会影响,可能给金融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将线索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整顿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