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该条从营销宣传的范围和方式两方面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营销宣传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其一是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开展营销宣传。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由于金融行业属于特许行业,地方金融组织等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成员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https://www.daowen.com)
其二是地方金融组织不得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也不能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可见,对于任何商品,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对于金融产品这一特殊商品而言,其营销宣传行为不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等规定。
总结而言,地方金融组织的禁止性营销方式主要包括: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等具体规范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隐瞒与遗漏的区别在于主观态度不同,但表现形式都是地方金融组织没有将信息发布给金融消费者。由于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复杂多样,每日生成的信息数之不尽,一个偶然的信息就很有可能改变投资者或消费者的决策,如果要求地方金融组织者将所有信息发布给每个金融消费者是难以实现的,所以就需要判断地方金融组织的主观目的,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而隐瞒消息不予披露。同时,还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予以提示或者警示,可以在经营场所将提示或者警示悬挂在显著的位置或者通过电子屏幕播放,让公众阅读或者知晓。其重点在于提醒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之前,仔细阅读投资说明书的各项内容,理解可能发生的风险,明确投资损失需由金融消费者自行承担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