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2026年01月15日
第四十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并与国家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控平台对接,收集风险信息。
本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开展风险排查,跟踪风险变化,及时向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报送信息。(https://www.daowen.com)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单位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群防群控预警机制,采取日常监管、技术监测、网格巡查、楼宇物业管理、专项排查、核实举报等方式,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向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本市辖区内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各类账户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发现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线索的,及时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京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