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内容解读

本条共有四款,分别规定了不同主体在金融风险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机制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一款规定了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并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和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其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一是建立并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通过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获得的金融信息来监测和排查金融风险。建立全市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这种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是全市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的基础工作。对于现代信息化技术运用不仅需要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还需要结合金融风险不同时期的特点适时调整监测风险的侧重点和指标指数,打造符合金融风险监测的精准的现代金融科技的智能化平台。

二是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应当与国家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控平台对接。目前,国家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控平台已对12个重点地区200余家高风险机构进行全面体检扫描。根据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三年规划,将形成立体化、信息化、社会化的监测预警体系,本市建立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在技术上应当保障能够与国家对接。

三是收集金融风险信息。建立平台需要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与经营形成动态、穿透式合规监管,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并从海量数据中筛选出与金融风险高度相关的指标进行监测,同时对地方金融不同领域和分业行情做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测,获取有效的金融风险信息。

第二款规定了本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职责。按照金融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对需要经过准入许可的行业或者领域,由准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或者领域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基于此,本条规定了本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开展风险排查,跟踪风险变化,及时向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报送信息。其中内容包括:(1)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建立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平台;(2)这种监测预警平台应当开展风险排查,跟踪风险变化;(3)发现金融风险应当及时向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报送信息。

第三款规定区政府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职责。这种职责主要为:(https://www.daowen.com)

一是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本款没有规定区金融办作为主体,而是区政府作为职责主体。

二是区政府应当组织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单位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群防群控预警机制,采取日常监管、技术监测、网格巡查、楼宇物业管理、专项排查、核实举报等方式,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其中,网格化管理是根据属地管理、地理布局、现状管理等原则,将管辖地域划分成若干网格状的单元,并对每一网格实施动态、全方位管理,是一种数字化管理模式。网格化管理作为基层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具体表现为,每个网格配备网格长、网格管理员、民情信息员、网格警员、网格监督员,把矛盾调处、公共服务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事项,融入网格,落到人头。其核心是以网格化管理为载体,以差异化职责为保障,以金融信息化平台为手段,促进条块融合,联动负责,形成社区(村)管理、服务和自治有效衔接,互为支撑的金融风险治理结构。

三是及时向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报送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监测获得的信息、举报信息和有关部门移送的信息。

第四款规定了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测金融风险的义务。其义务包括:

一是本市辖区内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对各类账户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况尤其是资金异常流动监测机制,对各类账户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强调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建立资金异常流动监测机制以及分析的主体责任。这种机制基于资金流动异常行为辨识,加大金融机构资金异动监测和风险防控力度,建立资金流动异常行为监测准则的评价指标,建立资金流动异常行为监测准则模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资金流动异常行为的监测与分析,发挥源头信息的“前哨”作用。

二是发现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线索的,除及时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京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报告外,还应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强调报告的内容为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线索,而非是一般的金融风险,其原因是限于各类账户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