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是对有关部门按照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适时采取措施的规定,保障金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
第一款是对有关部门基于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的规定,并明确了不同部门可采取的不同措施。
一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其内容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基本相同,实施程序相同,仅仅适用的条件略有不同。本条是金融风险事件已经发生基于应急预案启动响应,而第三十三条除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外,还包括存在严重违法情形。
二是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对于冻结措施不仅涉及客户资金的安全,还涉及金融机构的职能,法律对此采取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冻结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只有法律能够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和海警、税务机关以及监察机构有权冻结个人和单位的存款。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包括边控和限制出境等限制完全自由的措施,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不仅可以对不诚信人限制购买房地产、乘飞机旅行和度假,也包括限制出境。
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办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项可以暂时停办。由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属于广告的监管部门,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时,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可以采取责令其暂停发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相关广告,这种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四是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采取注销备案、吊销许可、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措施。对此应当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https://www.daowen.com)
五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对办案过程发现的,需要采取暂时性措施,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依法及时结案,同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予以监督。
六是其他为防止和避免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依法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这属于兜底性或者开放性规定,以防止以上措施不全影响金融风险的控制。
以上措施均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旨在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不属于处罚。实施时,不仅需要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更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款规定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商请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京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暂停提供相关服务,对相关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进行管控。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遇到金融风险事件,按照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的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基于本职权、本专业、本领域等对账户控制的需要,商请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京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及时管控。其中,商请属于授权性规定,采用商请函的方式进行。商请函属于在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协商或联系工作时使用一种函件。
二是商请的内容属于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暂停提供相关服务,对相关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进行管控。但不可直接向金融机构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对于金融机构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管控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但一般不影响其管控措施的实施。账户管控不是管控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