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2026年01月15日
第四十三条
按照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的,有关部门有权适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所及其设备设施;
(二)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https://www.daowen.com)
(四)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采取注销备案、吊销许可、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措施;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六)其他为防止和避免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依法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商请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京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暂停提供相关服务,对相关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进行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