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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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能够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https://www.daowen.com)

另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金融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也需要及时告知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以便及时重点监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金融风险应当慎重,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或者材料证明,且存在一些风险迹象。因为金融领域是竞争最激烈因而风险程度最高的领域,没有风险就没有金融活动,个别金融风险或局部性金融风险每天都在出现,要完全避免金融风险是不可能的,基于此,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金融风险的重点监控需要适时且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