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法制定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