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体系形成阶段(1992年至2011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1993年至201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92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纳入法制规范轨道。截至2011年3月,我国制定宪法和法律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https://www.daowen.com)
这一时期涉农立法的重点,主要是围绕农村改革,确立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教兴农战略,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健康发展。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进行了修订,农业法成为规范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终结了在我国沿袭2000多年的土地赋税制度,每年为农民减轻负担超过1335亿元。1993年至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修改涉农法律38件次。至此,在“三农”领域,基础的、支架性的法律基本制定出来,涉农立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