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启动阶段(1978年至1992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决定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同时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这一时期,立法以制定新宪法为重点,着力恢复和重建国家政治秩序,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重点转移,为推进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障。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宪法的统领下,1979年至1992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15件次,内容涵盖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不仅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https://www.daowen.com)
涉农立法在这一时期进入了快车道。中共中央1983年一号文件提出,“国家机关对农村各类经济形式及其活动,加强法制管理,制定相应的法规”。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强调,“逐步把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宏观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这一时期,涉农立法的重点是适应解放农业生产力的需要,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赋予并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1982年宪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这一时期,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涉农立法更多地侧重于宏观管理领域。1979年至1992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修改涉农法律12件次,成为我国涉农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受限于当时的经济体制大环境,以及各领域的改革还在探索之中,有些法律难免带有计划经济和强化行政管理的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