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开发性等各类性质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农村金融服务包括信贷、保险、期货、担保、征信、支付等不同类型的服务项目。

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和水平,在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的同时,要着眼于规范和发育各类新型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推动建立公平准入、竞争适度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适度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到农村投资设立机构。推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多样化、专业化发展,形成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定位清晰、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服务格局。(https://www.daowen.com)

今后一个时期,应将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作为重点。农村合作金融立足农业农村,贴近农民,信息渠道通畅,灵活方便,服务效率高。全国农村资金互助社资产总额27.5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106亿元;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资金总规模60.1亿元,入社农户191.2万户,累计发放借款140.6亿元;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组织累计筹资36.9亿元,累计发放贷款42.4亿元,在调节社员资金余缺、提升社员信用风险和民主管理意识等方面发挥了探路作用。[1]对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支持发展不行,只发展不规范也不行,早规范早受益。

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思路:一是赋予各类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和引导合作金融组织根据自身机构性质,到工商管理或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是明确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管理原则和业务范围,坚持成员制、封闭性、自愿设立、民主管理的合作经济原则,明确其主要开展针对社员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融通,不得向非成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三是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四是明确各类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加强对地方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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