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一条[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国家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和体系建设,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或组织依法开展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
第四十二条[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建设]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农村支付结算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农村支付服务。
第四十三条[农村金融基础服务和权益保护]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加强农村金融人才培养、金融知识宣传和普及,依法查处侵害金融机构或组织和农村金融服务使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十四条[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国家加强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跨期现货信息共享机制] 国家加强跨期现货市场监管数据平台建设,提高农产品期货市场统计分析与检测监控能力。
第四十六条[推动信贷、保险、证券期货、担保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依法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推动涉农贷款、农业保险、涉农证券期货、融资担保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