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非法集资、向非成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支付固定回报,非农民成员使用互助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为非成员提供互助保险服务的。
第四十八条[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责任]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取消经营农业保险、涉农保险业务资格。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将有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涉农保险业务单独核算损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审批或备案农业保险、涉农保险的条款和费率的。
第四十九条[侵害农村地区投资者权益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全权代理农村地区投资者从事证券期货买卖的;
(二)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或者本金不受损失的;
(三)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的;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十条[违反财政支持政策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或组织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免征减征税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追回,取消金融机构扶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涉农贷款统计规定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或组织的统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涉农贷款统计数据数额较大、一年内再次发生、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该机构或其上级金融机构予以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侵害农村金融使用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通过以贷转存等方式增加额外费用的;(https://www.daowen.com)
(二)未尽到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的;
(三)明知服务存在缺陷仍向使用者提供的;
(四)伪造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的;
(五)对服务弄虚作假或者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服务采取的停止销售、警示、停止服务等措施的;
(七)不提供投诉渠道,或在收到投诉后故意拖延、不予答复或故意隐瞒自身过错的;
(八)侵害个人信息及依法取得保护的权利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附则]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农村金融服务使用者是指接受农村金融服务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农村存款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制度的规定,在农村地区吸收的各类存款。
涉农贷款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制度规定的标准,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及其他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提供的贷款。
【注释】
[1]为2017年数据。
[2]2015年,作者主持对农村金融立法进行前期研究,形成农村金融法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