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涉农贷款统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涉农贷款统计制度,重点反映以下涉农贷款核心指标:
(一)直接为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的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及加工业的贷款;
(二)直接用于脱贫攻坚的贷款;
(三)直接用于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十五条[涉农贷款业绩考核制度]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制定差别化监管政策,建立涉农贷款业绩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依法批准设立的农村金融机构或组织,承担规定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六条[差别化准入政策]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行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市场准入政策,优先支持符合本法第七条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机构网点,优先办理其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
第三十七条[差别化流动性监管指标和涉农贷款容忍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本法第七条规定并符合一定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适当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
第三十八条[农业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差别化监管政策] 国家对农业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九条[对农业保险的监管政策]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业务、涉农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对农村证券期货的监管政策]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村证券期货服务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