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的法源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三权”分置的法源

201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召开农村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指出,“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指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2015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凤阳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时强调,“要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https://www.daowen.com)

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按照党中央的要求,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权能,界定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集体经济成员的农户)和受让方(也可以称作流转方)的权利义务,把“三权”分置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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